12月29日,记者从滨州市物价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发布《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滨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车库)租赁费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各等级收费指导价格按照《滨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服务等级按照《滨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执行。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对达不到最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五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下限之下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标准中已包括《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列明的各项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以清洁、绿化用水公摊和庭院灯、楼道灯用电公摊等名义分解收费项目并重复收费。
三、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
五、本标准为滨城区、沾化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价格,其他各县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滨州市物价局、住建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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