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者持刀杀妻 最终获有期徒刑六年

12月21日上午9:00,思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安恩德故意杀人罪一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恩德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被告人安恩德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一直外打工,生育子女各一个。在外打工期间,被告人好逸恶劳,靠马某某挣钱养家。马某某在外挣来的钱必须全额交由被告人安恩德保管,且被告人还长期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打骂。马某某因无法忍受被告人的长期打骂,多次表示要与安恩德离婚。2018年6月下旬,马某某因再次被安恩德殴打后回到思南祖父马某新家。安恩德知道后,产生杀死马某某的念头。于2018年6月29日在福建石狮购买了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随身携带,并于次日带着两个小孩从福建包车回思南老家。7月2日凌晨,安恩德因不想与马某某离婚,带着两个小孩,邀约其姐、表哥等人一起到马某新家做马某某的工作,希望和好夫妻关系,马某某仍坚持与安恩德离婚。安恩德带着两个小孩离开。凌晨5时,安恩德带着小孩的奶粉和作案刀具再次来到马某新家,将刀具放在马某新家阶沿坎的洗衣机上后,进入马某某睡觉的房间,在床边再次请求马某某不要离婚。遭到马某某拒绝后,安恩德随即走出房间从洗衣机上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刀具走到马某某睡觉的床边,朝马某某脖子杀了两刀。马某新、安某珍听见马某某呼救后赶往马某某房间与安恩德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安恩德将马某新的脖子、左脸、双手杀伤,将安某珍左手食指被划伤,后安恩德逃离现场。当日19时被告人安恩德在凤冈县其姐姐家中电话响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马某新损伤均为重伤二级,安某珍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恩德因家庭纠纷杀害被害人马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杀人的行为,同时有致马某新重伤、安某珍轻微伤的行为。安恩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安恩德在作案过程中,由于他人的及时制止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案后在他人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安恩德作案后将家庭部分存款交给他人用作被害人的医疗费,可对安恩德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安恩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作者 黄绍红 来源:思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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