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专利法(2008)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外观设计,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一)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新的设计;(三)适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应用;(四)富有美感。
图形用户界面(GUI)一般是指自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在2014年5月1日前,专利审查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排除在外观设计的客体之外。而随着电子装置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过运行软件在屏幕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通过人机交互实现产品功能,带给用户的新功能、新体验,富有美感,体现了人的智力劳动,迫切需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六十八号令,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内容。在审查指南意义上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之所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与苹果的“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行政诉讼案密切相关。2010-2011年期间,苹果公司在华申请的19个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均被专利局驳回,苹果公司提起复审;2013年复审委发布复审决定,维持专利局做出的驳回决定。苹果针对其中的第49596号复审决定提起上诉,法院一审撤销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决定,再次确认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苹果图形用户界面案
2010年7月26日,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2011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指出,“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苹果公司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以同样的理由维持驳回决定。苹果公司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了第49596号决定,判决认为:在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判断外观设计申请是否属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时,仍应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基础予以考虑。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并非全部不能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如本案之情形,若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包括了图形用户界面,则由于此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上仍属于对产品整体外观所进行的设计,故并不应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为由而被驳回。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于相同理由,维持一审判决。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规定,但图形用户界面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仍应当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书认定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但是对于其是否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还应由专利审查部门根据《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授权条件作进一步审查,所有包含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的外观设计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应当以恰当的方式明确指出图片或照片中哪些部分是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本申请在这个方面存在问题,专利审查部门在重新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此问题。
本案是涉及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第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能够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同时还指出该外观设计是否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对于否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还应由专利审查部门根据《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授权条件作进一步审查。目前仍然未获得授权,8年过去,仍未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六十八号令,作出决定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自此,图形用户界面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的形式登堂入室,正式成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图形用户界面得到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能授予外观专利权,因此,“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成为图形用户界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两个必要条件。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实现产品功能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
一个简单的类别,将具有操作按钮的仪表盘投射到屏幕上,能够通过屏幕以交互方式实现物理仪表盘的功能,这种图形用户界面满足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而网站网页可以看作印刷文字投射到屏幕上,不能实现产品功能,不满足审查指南的规定。实际上,网站网页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
世界主要国家对图形用户界面类外观专利保护内容见下图,可以看出美、欧、韩对客体的规定相对宽泛,涵盖了设备专用显示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应用软件界面、网页应用界面、图标、游戏界面、页面设计、壁纸等。日本对客体的要求最为严格,仅对设备专用的显示界面进行保护,该显示界面仅限于产品通电后出现的初始菜单或开机画面。我国对于客体范围的要求介于欧美与日本之间,范围居中。我国和日本要求用户界面以产品为载体,美国、欧盟、韩国则没有产品载体方面的要求。中国第四次修改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到保护客体内,扩大了外观设计客体的范围。
中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申请情况
在INCOPAT数据库中,以洛加诺分类号(14-04)结合关键词(图形、界面),进行综合检索(20181229),共得到33143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自2014年5月1日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正式实施以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出现爆发式增长。外观设计的平均审查周期为3个月,但从申请到公告大约需要8个多月,2018年的部分申请并没有公开。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主要申请人如下图所示。以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公司为主,其中百度/爱奇艺申请最多,其次为阿里巴巴和腾讯。
随着人机交互界面、虚拟现实、体感人机交互、字体设计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内容提出新的挑战,这些设计超出了一般工业产品的设计,凝聚了研究人员的心血,是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理应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外观设计的外延应该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受到国内互联网企业(像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的重视,专利申请的数量快速增加,成为公司整体品牌的关键部分。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空间越来越小时,设计创新必然会向局部创新、设计细节发展,第四次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修改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5年,加入海牙协定已迫在眉睫,国内企业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通过海牙协定向WIPO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进行海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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