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应该阻碍法院执行公务,不应该围攻法院执行人员及执行车辆,更不应该阻碍法院将我儿子带走,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希望法官对我从宽处理。”12月25日,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某之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文某之父于12月8日妨碍法院执行公务,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良好,法官未追究其法律责任,12月21日,文某之父突然情绪失控打电话辱骂执行法官,针对此情况,祁阳法院遂作出以上处罚决定。
2010年9月,被执行人文某向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万元,约定2013年9月到期,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还本付息,申请人催收未果,遂向法院申请依法向文某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文某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
文某收到支付令后拒不签字,并当众将支付令撕毁,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传唤文某到法院接受问话,文某不但不主动配合,还与其家人一直阻碍法院执行,故祁阳法院于2018年12月8日对文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文某主动认识错误,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祁阳法院于12月10日提前解除了对文某的拘留。
据悉,今年以来祁阳法院共依法拘留规避、抗拒执行被执行人131人,罚款78万余元,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有效提升了执行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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