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驾打人被处罚 后续刑责更难逃

近日,广宗县一男子为了“饭后一支烟”,不仅打架斗殴,还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

1月7日18时30分,杨某晶一个人在家中无聊,遂给朋友张某打电话。当时,张某恰好跟家人已到某饭店。杨某晶一听来了精神,说你们多点几个菜我带着酒找你们喝点。随后,杨某晶在家拿了2瓶白酒,开车过去。和朋友见面后推杯换盏、吆五喝六喝了起来,很快两瓶白酒就被喝完。在张某家人规劝下,他们才离开饭店。

杨某晶觉得有点迷糊,就电话约一好友代驾。在途经孙家庄路口时,几人所带的烟都在饭店抽完,杨某晶的朋友下车去买烟。此时,杨某晶突然看到,油表指示灯亮了,他觉得附近的一家加油站没多远,自己把车开过去加满油再回来应该没事。

于是,杨某晶驾车拉着睡觉的张某一家,来到路口的加油站。然而,在加油过程中,杨某晶觉得工作人员少给了油,在酒精的刺激下,他无法控制情绪,逐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接触。

广宗县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会同冯家寨派出所协同出警,在现场控制了杨某晶。经检测,杨某晶检测值为17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杨某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进行机动车驾驶考试,交通违法行为将移交检察机关做进一步处理。杨某晶与加油站工作人员打架斗殴,由冯家寨派出所另案处理。 (邢台日报 记者 侯东杰 通讯员 师存铎)

法律链接: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案件,应当通过法医鉴定认定轻伤,故意伤害未构成轻伤一般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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