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
丹徒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替考案件。
案件被告人张某在替任某参加驾驶证科目三考试的最后十秒钟,因为下意识的一个举动,被考官识破"替考"身份,导致考生、"枪手"以及驾校牵头人落得纷纷获刑的下场。
该案也是 我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案件。
2018年5月,
被告任某在昆山一家
天恒驾校报名学习驾驶,
并缴纳了学费4600元。
但是因为左手残疾,
任某一直没有参加驾校学习,
也因为手指缺失的原因,
任某自知一定无法通过
驾驶资格考试。
所以他就恳求驾校负责人潘某
想想办法,帮帮自己,
并承诺后期将给予
5000元的好处费。
被告人 潘某:
我就是出于帮忙的,人嘛,做生意都想着后续资源,这个事情接下来就想帮忙把他完成。
无巧不成书,
潘某从事多年驾培工作,
相识的熟人中,
张某与任某年龄、样貌非常相似,
潘某答应张某,
只要他能代替任某考试,
就能轻松获得4千元好处费,
张某便一口答应了。
之后,张某分别于8月24日、10月15日、11月6日在镇江市车管所代替被告人任某参加并通过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场地考试、科目三道路考试。
11月15日,张某再次
代替任某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
新增添的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谁也没想到,
在考场出口签字确认时,
自己一个下意识的举动,漏了馅。
被告人 张某:
考完出来签字的,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时感觉是自己考试,然后就写上自己的名字。
法院经审理认
被告人潘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 组织考试作弊罪,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任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 代替考试罪,两人都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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