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蒸发”的工资和“天衣无缝”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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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可以刷微信吗?”这句话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的一句口头禅。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让人们的金钱给付模式越来越简单,经济生活也越来越便利。可是,如果不注意保护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便利的支付方式往往也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湖北的小伙子汪某,就因为缺少赌资,竟然把歪主意打到了小伙伴的微信上。

“人间蒸发”的工资

汪某和康某、赵某、林某都是一家酒店的员工,彼此之间还算是比较要好的同事。2018年7月底,一些奇怪的事情先后在这些年轻人身上发生:几乎是同一天,康某、赵某和林某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他们损失的金额分别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这些失窃的钱是他们一个月的工资,而且都是在发工资后不久就被全部转走。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卡里的钱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走,这件事情让几个年轻人都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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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查询,他们得知这些钱财大部分都是通过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被转走的,其中一个微信账号还是被害人康某自己的。康某这才想起,汪某曾经以借账号抢红包为由,借用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密码,这件事情应该跟他有关,但是汪某却矢口否认。于是,康某和赵某、林某一起,把汪某扭送到了派出所。

“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法

虽然汪某在前几次的讯问过程中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在各种证据面前,汪某最终还是承认了自己的偷窃行为。至此,这场看似荒唐的偷窃过程最终得以还原。根据汪某陈述,2018年7月底,他趁同事林某不在员工宿舍的时候,从林某抽屉的钱包里找到了林某的银行卡,并把卡号记下来,后来在同一天晚上,趁林某洗澡的时候,用林某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将林某的银行卡绑定到了自己的微信账号上,在林某发了工资之后,随即用微信转出,并以抢红包的形式赌钱,将之挥霍殆尽。之后,汪某用类似的方法,分别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康某的微信账号,绑定赵某和康某的银行卡以窃取他们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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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因为汪某在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汪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解读: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犯罪,这已是人尽皆知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其特征在于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般的盗窃行为大多表现为通过直接的接触,窃取有形的财物。然而,本案中,汪某的行为却突破了社会群众对“盗窃”一词的认知。汪某只是动动手指头,通过变更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就轻而易举地偷走了别人的钱财。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受众,大多是与汪某年纪相仿的年轻人,他们在接受新兴事物方面适应能力更强,使用频率更大。但是,如果妄图耍“小聪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在此,承办律师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经济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手机等设备,要做好加密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作者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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