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村民买房10年遇拆迁,补偿款却被原卖家擅自领走

近日,河北石家庄市民吕某遇到一件闹心事儿——10年前他全款购买了同村村民张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后来该宅基地面临拆迁改造,在发放房屋拆迁补偿款时,却被张某擅自领取了。双方就此闹上了法庭。

案由

10年前买的房屋面临拆迁 补偿款却被原卖主领走了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吕某和被告方张某同为长安区某村村民。吕某由于家庭人口多、不能满足实际居住条件,在10年前一次性付款3.6万元购买了张某闲置的宅基地。双方于2006年11月份签订了《宅基(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到手后,吕某于2007年底将其翻建成了二层楼,并于2008年3月份到村调解委员会,在和张某签订的《宅基买卖合同》上加盖了村调解委员会公章。

2017年,该处宅基地面临拆迁改造。2018年6月份,吕某意外得知,就该处宅基地,张某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由村民委员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具体补偿为安置315平方米回迁楼房住宅及两个地下储藏室和两个地下停车位,另外还给予奖励3万元、过渡费36000元、搬家费2000元。

这些钱被张某领取,吕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判决

10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补偿款归买家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吕某和被告方张某于2006年11月份签订的《宅基(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实际转让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及附属的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均应按该合同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吕某履行了《宅基(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张某付了钱,而且该合同中的转让事实已由村委会确认,所以该宅基地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应归吕某所有。同样,这笔拆迁补偿款也应归吕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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