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公安厅官网消息,近日,金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快速侦破一起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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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金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2017年8月前后,金寨县南溪镇居民陈某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并书面承诺给予高额利息,涉嫌集资诈骗案,后陈某陆于2017年9月逃匿。
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12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陆上网通缉。由于涉案金额大,利益受损群体众多,短时间内就聚集多名受害人集中报案,而且报案人多为老年人且情绪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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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一方面在侦办案件同时加大维稳思想工作,有效稳控了受害人不安情绪;一方面通过陈某陆多种社会关系、亲朋好友,规劝陈某陆放下思想包袱,争取投案自首,但陈某陆无意自首并在合肥企图逃往外地,且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使案件侦办工作难度增大。
侦办民警加强线索摸排和信息研判,多头并进,深挖扩线,多次前往合肥,采集犯罪嫌疑人陈某陆信息,摸排陈某陆踪迹。最终通过缜密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陆为逃避打击,办假身份证,刻意隐瞒身份。侦办民警决定快速出击,经过4昼夜的蹲坑守候。1月7日,在陈某陆企图逃往外地前夜,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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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等待陈某陆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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