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即日起开始申报

近日,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 2019 年度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各参保单位从即日起至 2 月 28 日对 2019 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省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应发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2019 年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 2018 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日,包括年度第 13 个月工资、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参保单位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 2 月 28 日。按审计署审计要求,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基数执行后,同时补缴 2019 年 1-3 月新旧基数差额部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2019 年 4 月缴费通知单体现新基数及应补缴金额)。

2019 年度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登陆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网上填报新基数后,需打印《2019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要下载《诚信申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并将内容填写完整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省医保局要求,省直各参保单位,认真执行缴费基数申报标准。省直 2018 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暂执行 2017 年长春市月社会平均工资 6011.33 元,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长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 300%(即上限 18033.99 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长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 60%(即下限 3606.80 元)作为缴费基数。待统计局 2019 年发布 2018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时再结合实际情况对缴费基数执行上下限的参保人员进行一次性补收。

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缴费基数或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执行下限(3606.80 元)的人数超过单位在职总人数 20%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省医保局将组织专人实地稽核。

为确保按时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确保征管职责移交期间平稳过渡,各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基数相符。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将无法确认,从次月起将暂停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即封锁统筹医疗待遇)并征收滞纳金。待如实申报无误后,补征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封锁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负责。

此外,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后,必须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广大参保职工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所在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可向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基金征缴部举报。

编辑:惠焱

值班主任: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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