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遵义6人被判刑!其中两人是教练…

凤冈县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6人获刑!

1月18日,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参与组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的吴某军等六人一审分别获刑。

2018年5月23日9时,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在凤冈县交警大队考点进行。开考不久,监考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正在考试的9号、11号、14号机的3名学员表情紧张、眼神诡异,且不时地小声自言自语、频繁改变坐姿。

这些举动引起了监考人员的高度警觉。经暗中反复察看,监考人员确认学员简某、陈某、钱某三人有使用无线接收器作弊的重大嫌疑,随即报警。民警现场查获了三人考试时使用的微型摄像头、隐形耳机、无线发射接收器等作弊工具。

经讯问,简某等人交代了作弊使用的器材均从遵义人吴某军处获得。经进一步调查,长期在凤冈、余庆两地组织考试作弊的吴某军犯罪团伙浮出水面。2018年10月,包括两名驾校教练在内的6人先后归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吴某军伙同卢某恒等人采取给考生佩戴安装假发、耳机等远程作弊设备获取考试题目,再通过学员传回视频进行远程答题的方式,先后在凤冈、余庆等地多次组织考试作弊。

同案被告人陈某福、杨某波身为驾校教练,明知吴某军等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仍为其组织学员参与考试作弊,苏某花明知吴某军等人在组织考试作弊仍两次参与远程答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经审理,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分别依法判处吴某军等六人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六人均表示认罪悔罪,不提起上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凤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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