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深夜,晋江警方结合正在开展的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尾牙”禁炮统一行动。当晚,民警查获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当场查获烟花1300余箱,抓获两名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
(现场1300余箱烟花爆竹)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春节临近,陈埭辖区一些小商贩开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民警通过大量的排查,顺藤摸瓜掌握了位于罗山街道梧垵社区洋柄自然村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21日晚上10时,滨江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对该窝点实施突袭,当场抓获嫌疑人郭某美(女,晋江人,36岁)、郭某(男,晋江人,25岁)。
“仓库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而且周边都是民房,稍有不慎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场民警说,经过清点,仓库内共有烟花1300余件,大多为各色玩具型烟花,足足装了10辆货车,最终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现场堆积如山的各色烟花)
目前,两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警方刑拘,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晋江警方表示,公安机关当前正在开展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打击治理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为了确保晋江机场净空安全,包括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街道和陈埭、西滨、安海、池店、永和、东石镇全部村(社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希望广大市民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严格遵守禁炮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胡志法 通讯员: 张金坛 庄锦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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