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现代快报
真是祸从天降!苏州的李大妈和王大妈一起相约去跳广场舞,然而天不作美刮起风又下起雨,两人只得在附近散步。没想到在回家途中,一阵大风后,李大妈被一块从天而降的广告牌砸中头部,最终不幸身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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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与李大妈同行的王大妈称,李大妈倒地后头朝东、脚朝西,脸上、头上都是血,并深陷昏迷、出血不止,身旁是一块灰色的铝塑板坠落物,重达几十斤。经诊断,李大妈因被砸导致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颌面部外伤、胸外伤等多处重伤,经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大妈的儿子赵先生将涉事路段的 7 家商户及房屋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50 余万。谁知在审理时,涉案当事人均否认坠落物为自家所有。警方对现场进行了排查,并未发现坠落物的出处,无法确定该物为哪家商户所有。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前往当地派出所查看涉案物件。坠落物为一块方形铝塑板,长宽均约 110 厘米,一面为银灰色,一面为偏白色,其中偏白色一面焊有金属支架及链条。外观、材质与其中一家商户某广告公司广告牌下方平台上的残留物无明显区别。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坠落物为该广告公司所有。然该物件并非脱落于广告屏,而是该公司安装广告屏后遗留在屋顶的板材,可判定事故是因未及时清理留在屋顶的涉案板材被大风吹落所致。房屋所有权人某经济合作社将房屋及公共区域的外墙、楼顶等出租,理应对房屋尤其是外墙、楼顶等公共区域承担更高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其对事故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事故责任应由某广告公司与某经济合作社共同承担,广告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经济合作社负次要赔偿责任。经核算,赵先生各项损失共计 146 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经济合作社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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