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一栋七层高的房屋内,2016年2月22日5时35分46秒许,一楼楼梯靠近楼梯扶手位置第一排第二部电动自行车因充电时电气故障突然起火,并冒起浓烟,引燃周边可燃物,经十几秒后起火,火焰迅速蔓延开来导致火灾。住在二楼的史某听到外面走廊噼噼啪啪的声音,就把头伸出窗外,看到楼梯间火已经很大了,门打开准备下楼,烟火就往上冲。史某赶紧掉头,情急之下用结床单方式从窗户逃生,滑落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史某对自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火灾发生时情况紧急,史某作为处于火灾危险之中的非专业人士,难以判断火灾严重程度。作为居住在二楼的低层住户,史某采取沿床单从窗户滑下逃生的方式,符合情理,亦与火灾安全逃生常识不悖,史某对自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关于“史某未查清火灾严重程度从二楼沿床单从窗户逃生的措施不当”的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曾某未对自身物品尽到管理责任、张甲和张乙将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陈某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未尽相应管理义务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史某人身损害的后果,曾某、张甲和张乙、陈某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曾某系引发火灾事故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张甲、张乙作为登记产权人和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瑕疵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二人承担20%的责任。陈某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多人,但未尽相应管理义务,根据其过错大小酌定承担30%的责任。
案件意义
被侵权人对自身损害没有过错的,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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