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道路被阻无法通行
难免会心生烦闷
但是如果因此
划损阻道车辆
该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
案
例
2017年8月14日上午
陈某某租赁他人面包车
将自己的电动车运回住处时
遇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占道阻挡
于是只能徒手将电动车搬回家中
同日晚20时许
陈某某在小区散步时
又见该轿车停放原位
心生不满
于是用随身携带的钥匙
将该轿车多处划损
陈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寻衅滋事
陈某某因涉案车辆停放占道心生不满泄愤破坏,不是正确合法的处理问题的方式,系借生活中偶发纠纷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
陈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
本案事发有因,犯罪对象确定、行为针对性强、不具有任意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这样说
陈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
主观方面
陈某某损毁财物的目标比较明确,不具有任意性的特点,且仅限于该辆轿车,并没有波及到小区内其他车辆。
客体方面
陈某某行为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非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行为发生地点系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行为人采用的是钥匙划车这种较为平和的行为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造成的影响有限,对于公共秩序的侵犯也十分有限,主要系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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