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向公交司机出手的乘客被温州检方批捕

2月21日,温州瑞安日报报道了两起公交车司机被打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月22日下午,瑞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中一起已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准逮捕。

事件调查结果

据调查,2月4日下午,瑞枫公路沙岙路口,一辆载有40多名乘客的公交车突然失去控制,向右急转冲出既定车道,车上司机紧急刹车,公交车最终在离河道3米左右距离的地方停下。这起意外的背后,是乘客黄某猛按司机头部导致方向盘偏移。

事件经过:

2月4日是除夕,家住飞云街道的黄某与同村的叶某、程某等共4人在湖岭就餐后,坐尹师傅驾驶的108路公交车回家。

14时许,公交车停靠碧山路口站,叶某示意要下车。车内环境嘈杂,尹师傅以为叶某是到站下车,便开了后车门。公交车刚驶离碧山路口,程某就敲击驾驶座的椅背说,叶某下车只是小解,并要求尹师傅停车等叶某回来。尹师傅以公交车离站为由,拒绝了停车要求。

程某不断指责尹师傅抛下老人不道德,并夹带脏话辱骂。尹师傅语气强硬,坚持说不能因为等他一个人而耽误整车人的时间。两人的争吵愈演愈烈。就在这时,坐在后排的黄某走到驾驶座旁,右手伸向尹师傅的后脑勺,将他的头用力向前按过去。尹师傅猝不及防,整个人向右前方猛倾,手把方向盘带动向右转,致使公交车失控,惊险一幕就此发生。

紧急停车后,尹师傅拨打110报案。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有序疏散乘客,黄某趁机离开现场,程某等人则被带回了派出所。2月14日,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月19日,瑞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相关事实证据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行为危害了乘客及车辆的安全,社会危险性大,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

检察官提醒

虽然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即便未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文明乘车很重要,

理性驾车亦需要。

平和冷静是关键,

和和气气大家好。

文章来源:瑞安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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