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0 日,天柱县凤城街道一名男子因变造证明文件干扰扶贫工作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经调查发现,龙某陆因患肝脏疾病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在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怀化医院住院治疗,为了能评上贫困户,龙某陆于 2018 年 11 月到天柱县凤城镇中山路一复印店要求工作人员变造其住院期间的病历记录,同年 12 月 24 日将变造后的病历记录提交给上级扶贫工作检查组。
经询问,龙某陆为了能评上贫困户,擅自变造医院病历记录,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其涉嫌变造证明文件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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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 二 )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 三 )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 四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天柱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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