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总裁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由:

2009年10月1日,曹某入职北京某投资公司任公司总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曹某的月薪为25万元,年终奖为96万元。

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9日,北京某投资公司以曹某利用开紧急会议、谈话、电话等方式阻止X公司、X平台骨干正常参加集团会议,严重违反制度,严重违背作为职业经理人的基本良知和操守为由,决定对曹某处以停职停薪,视其认错表现决定下一步处罚。

2014年5月4日,曹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书、无故停薪停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了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曹某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九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2413.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8345元,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四月工资1000000元,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九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57471.26元。

该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评析:

总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没有二倍工资?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曹某签订了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之后没有续签。曹某虽为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总裁,其签署各类文件系履行其工作职责,但并不能证明其有代表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其本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北京某投资公司未与曹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曹某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2413.8元(25万元÷21.75×9天+25万元×5个月+25万元÷21.75×6天)。2013年5月21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因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北京某投资公司有无故拖欠曹某工资的行为,曹某因此提出离职,北京某投资公司应支付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曹某要求的78345元,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巨额的年休假工资。北京某投资公司未提交其安排曹某休年休假的证据,应支付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曹某提交的职工医院的证明及富拉尔基社保分局的证明可证明其有20年以上工龄,故曹某每年可享有15天的年休假。

曹某不能证明其在入职北京某投资公司前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故北京某投资公司应自2010年10月起支付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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