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汉中市一年轻女子乘坐公交时发现手机丢了,报警后警察没有找到手机,因怀疑小偷在车上,女子便对40多名乘客挨个“搜身”查找,结果仍未找到,还导致公交延误40多分钟。女子对一车子乘客搜身的事情,引发轩然大波。有律师认为,乘客们为了“自证清白”,在民警见证下愿意配合女子的搜身要求,不存在强迫情形,并不违法。
针对以上事件,交通875特约评论员黄琦鑫律师这样说
中银正道刑事辩护团队黄琦鑫律师
首先,应当明确,任何公民都没有权力去搜查他人身体,哪怕在警察的见证下,作为公民,你也有权礼拒绝被搜身。特别说明的是,作为公民个人,我们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其次,警察能不能搜查我们的身体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1章“当场盘问、检查”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但是,这种人身安全检查是有前提的,就是要先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时候,才能对被盘问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盘问和检查完毕后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敬礼、礼貌的让人家离去,有嫌疑的,才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或者对其采取侦查、调查强制措施。
最后,需要向听众朋友们普及一个常识:人身安全检查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搜查(包括对人身体的搜查和室内的搜查)。刑事诉讼中规定的搜查,首先,要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侦查部门要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之后办案部门还要制作《搜查证》并准备好《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其次,要严格遵循搜查程序,要有两名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女性嫌疑人要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要出示搜查证,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签名,要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三,搜查过程要严格留存证据:要当场制作搜查笔录,记录搜查过程,并且由两名侦查人员、被搜查人、见证人签名确认。
了解以上法律常识,我们就能知道自己权利的边界,在生活中既捍卫自己的权利,也避免不懂法律,造成跟公安执法人员不必要的冲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