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后再反悔要补偿,行得通吗?

张某于2007年12月2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止。2007年12月26日,张某签署《放弃购买社保切结书》,切结书中记载:“因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无论以后在公司期间发生任何与保险在关的事情,一概与公司无关。”

2012年11月1日,张某向公司邮寄辞职报告,称因工作期间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自2012年11月1日起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按3300元/月的基数补缴2007年12月25日至2012年11月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40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判决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但张某在入职时有选择签订或不签订切结书的权利,张某入职时向公司出具了放弃购买社保的切结书,并注明“自愿放弃”,该切结书应认定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关于切结书系公司单方提出、其为了得到工作只能违心放弃购买社保的主张依据不足。

公司按切结书内容未为张某缴纳社保费用,视为同意张某放弃购买社保的要求,张某关于切结书没有公司签字,故尚未生效的主张难以成立。

张某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观过错,张某在已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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