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张玥)因家庭琐事,长期积怨,被告人李某华将其伯父李某吉残忍杀害。3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庭审现场
经查,2018年4月2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华驾驶电瓶车行驶在贵阳市花溪区石坂镇茨凹村001县道,途中遇到其伯父李某吉,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华心生不快,用其电瓶车U型锁暴力击打李某吉,造成李某吉颅骨粉碎性骨折并塌陷、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损伤,后被告人李某华驾驶电瓶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吉被路过村民发现后送医抢救,当日因伤势过重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华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矢口否认,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案发时间段内并未遇见李某吉。法官就案件事实对李某华进行法庭调查。
法官:2018年4月2日,9时左右,你是否驾驶电瓶车经过石坂镇茨凹村001县道?你当时准备去哪里?
被告人: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骑车经过了石坂镇茨凹村001县道,准备去单位上班。
法官:你与被害人李某吉是否曾经有过节?
被告人:沉默......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几人的证言均指出被告人李某华殴打被害人,且细节处没有出入,证据确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取证存在不足,且被害人的入院记录显示,其入院时的生命体征平稳,并不能认定李某华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希望合议庭认真考虑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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