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为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依据,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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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因受到篇幅限制,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无法逐一做出规定,导致目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缺乏相应的解决依据。《实施细则》将通过六个章节、九十四条规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物业服务费用的催交方面,《实施细则》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未交费业主的房号及欠费金额的方式进行催交。此外,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章节中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针对市、区、镇各级物业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未配置到位的情况,《实施细则》以专款条文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应配备专门机构与专职人员,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职责,明晰市、区、镇街三级管理体制,突出镇街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运作流程或监督指导程序稍微模糊不清,都极易引发纠纷。为此,《实施细则》详细规范了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资格审核、异议处理、工作职责、责任承担、违规行为处理等一系列细节性问题,形成整套完备且标准的工作流程。
前期物业企业变更问题一直是我市物业管理立法中的一段空白。《实施细则》对该项工作的细化弥补了这一空白,针对前期物业企业变更问题,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基于酬金制将是未来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实施细则》详细地规定了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企业的义务以及业主的监督权利与途径。
此外,《实施细则》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资料,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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