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笔道专栏作者丨吴亚君
吴亚君: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分别发布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看似宽松的IPO条件下,每条规定下又处处透着“严”。严在哪儿?
先了解下注册制。科创板实施的是注册制,这和我国当前对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核准制是有区别的。前者,注册制,主管机构仅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注册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注重的是申请人及上市服务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比如披露的内容是否全面,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对所披露的内容的真实性不再核查,由市场来检验;而后者,核准制,则由主管机构对发行申请人作实质性的审查,不仅要对申请人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要对拟发行的股票等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判断,可见,主管机构对股票的发行是作“事前风险控制”。
符合形式要件,看似容易,但对申请人自身的要求却比以往更严。
一、严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就从申请上市阶段来说,根据证监会已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审核规则》”)来看,对发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盈收或市值等上市条件的要求是比起主板、中小板的要求相对宽松,但注册制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1、信息披露纳入上交所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上市审核规则》第五条规定,上交重点关注并判断三个事项,其中之一就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2、明确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明确要求发行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要把关信息披露,以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3、强调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
将《注册管理办法》和证监会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上市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其中对信息披露均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同的是《注册管理办法》特别强调除所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文中所涉及相关规定共有十一处 ,《上市管理办法》中只在六处(相关内容下文可见)。
二、严在对申请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自律
注册制的实施,主管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这就对申请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责任承担还是处罚措施,都比此前的规定更加严苛。仅就信息披露方面的部分规定比较如下: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 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自确认之日起采取1 年到5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无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1 年到3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 个月至3 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 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三、严在退市机制
科创板上市公司,如果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则将直接启动退市程序,终止该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也就是不存在主板、中小板等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的程序。
科创板上市公司只有退市风险警示机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就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缺陷引发的退市警示风险而言,不再以主管机构或公安的处罚等为条件。科创板上市公司将接受最严格的市场考验,您准备好了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12.5.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十)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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