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一男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逮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每个驾驶人都应该熟知并牢记!

但齐河一男子却偏偏借着“酒胆”

触碰酒驾这条“高压线”!

最终造成”车损人亡”的惨痛事实!

案情回顾

2月15日18时许,邢某俭(齐河县赵官镇人)醉酒驾驶鲁NM163E小型面包车沿齐河县赵官镇至黄河大坝公路南侧银杏村通官庄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公路北侧与路北侧行人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惨痛后果

邢某俭无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惨痛后果,给他人家庭带来巨大悲痛,自己也被依法逮捕。

交通法规普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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