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被告知要扣工资当做违约金?来看看劳动法怎么说!

相信很多小伙伴会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发现这么一条规定:“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离职的话,必须向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很多用人单位也确实根据这条规定,从不按手册规定离职员工的工资里面扣除这笔费用。

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却被认定成了克扣工资,也就是即便员工手册有着这条规定,也是无效的。

可能有些公司的负责人看到这里会感到困惑,明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若是离职的话,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是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他们不能在员工手册上这样约定呢?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25条关于违约金的说法是这样的,所谓的违约金仅适用于竞业限制或者是服务期这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公司是不能跟员工约定其它违约责任的。

当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若是公司方想向员工主张损失赔偿的话,公司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公司方需要提供具体证据去证明该员工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的金额公司方可以事先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比如,公司招聘员工所支付的费用,或招聘顶替员工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

其实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批准,时间到了之后劳动关系会产生单方解除的效果。

有些劳动者会选择提交辞职申请,但其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跟辞职申请是不同的,辞职申请顾名思义是员工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批,那员工没有任何办法。

所以若是铁了心想要离职,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别去申请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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