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19年3月2日23时许,冷水江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某路段有人被打。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违法嫌疑人谢某华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受害人阳某明则前往医院检查治疗。
根据调查发现,阳某明是一名的士司机,当晚在家家乐路口等客时,谢某华酒醉后无故踢了一脚车门,阳某明便下车与其理论,却遭到谢某华的殴打。其后,谢某华的朋友为让其脱身,一人抱箍着阳某明,另一人参与帮忙对阳某明进行殴打。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谢某华处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对涉案的其他同案违法嫌疑人进行积极查找。同时,受害人阳某明的伤情已做人体法医学鉴定,如构成轻伤,将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并改变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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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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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稿源:娄底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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