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NO!

南宁晚报 /ZAKER 南宁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甘芳 吴少维

投保人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横驶出道路,被闭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直到一个月后,刘某某才到交警大队报警。闭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因两人的隐瞒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要担责。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3 时 30 分许,闭某某驾车行驶到横县谢圩石村十字路口时,正好刘某某驾驶电动车横驶出道路,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受伤。双方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闭某某将刘某某送至医院就诊。

去年 1 月 26 日,刘某某才到交警大队报警。因造成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没能核实,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不作出责任认定。闭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某将闭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 25644. 25 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被告闭某某赔偿。

闭某某认为,他与刘某某都有过错,因此只愿承担 20% 民事赔偿责任,由刘某某承担 80% 责任。而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及被告闭某某的刻意隐瞒行为,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成因、性质、损失等,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闭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且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在刘某某已驾车驶出公路路面的情况下,闭某某所驾驶车辆仍碰撞中刘某某所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车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从村道驶入公路前,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公路,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过错轻微,作用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确定由被告闭某某承担 80% 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 20% 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是肇事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承保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作为交强险的权利者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万元和伤残赔偿限额 11 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案件侵权责任人按照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赔偿。故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是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投保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就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损失无法确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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