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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些不法之徒或是刻意蹲守,或是见色起意,在餐厅、酒吧、KTV等场所附近,遇到女子醉倒又无熟人在身旁时,便把醉酒女子“捡”走强迫发生性行为。
日前,3名实施此类侵害的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晋安区检察院审查或起诉。
案例一
2018年11月3日晚,住晋安区某小区的男子王某在回家途中,途经小区楼下一草坪,发现女子杨某醉酒后坐在草坪上休息。王某借口送杨某回住处,将杨某搀扶至他的暂住处,欲脱下杨某衣物并强行发生性行为。
杨某惊醒后意识到危险,遂呼喊求救、挣扎反抗,并设法逃离奔向门口向小区保安求助。之后,杨某拨打电话报警。目前,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已向晋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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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8年12月20日晚,男子郑某和女子张某及张某的朋友一行到福州一餐厅吃饭。饭后,郑某带着张某及其朋友前往酒吧喝酒。
随后,张某觉得自己喝多了,欲离开回家休息。郑某见张某醉酒,便提出送她回家。张某没有同意,郑某遂强行将张某带出了酒吧,并在自己的车上不顾张某的呼救和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郑某驾车逃离现场。目前本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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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8年10月25日凌晨,男子秦某驾驶出租车载客时接到女乘客李某。秦某在驾车送李某前往暂住处的途中,趁李某醉酒意识不清醒,将车子停靠在路边后,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后因李某接到同事的电话惊醒过来,秦某见状才停止性侵犯。秦某将李某从副驾驶座扶出,丢在路边后驾车逃离。目前本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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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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