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VS“托馬斯” ,诉讼之争谁将胜出?

图片来源:东方IC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贺天牧 王慧君 记者 江跃中)4月18日,普陀区法院就一起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悉,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系“托马斯&朋友”和“Thomas & Friend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同时亦系“托马斯”小火车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0年12月7日,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托马斯&朋友”和“Thomas & Friends”商标,两大商标均注册在28类,项下涵盖玩具、玩具娃娃、模型车、玩具(娱乐品)、玩具车等多种商品。通过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不断的经营管理,目前“托马斯”玩具名称、形象以及相关标识等已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2018年5月,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发现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托马斯”小火车美术作品近似的玩具,并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托马斯”字样。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随后在其开设的淘宝店内销售上述产品,并在产品介绍页面中使用“托马斯”字样及玩具图片。两被告行为均构成对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侵犯,亦属于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和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闭涉案淘宝网站,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玩具已获得一系列授权许可,包括“托馬斯”商标、以卡通人脸为车头的小火车外观设计专利和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表示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针对两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认为,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远远早于案外人著作权登记及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日期,权利冲突时应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结合原告著作权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获授权的“托馬斯”商标已于侵权公证日之前被撤销,且两被告实际使用时包含大量未规范使用的情形,其中将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据悉,法院将于近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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