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遇“小杜”,智能语音指令雷同可构成恶意混淆,判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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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遇上“小杜”,智能语音指令雷同也可构成恶意混淆,判赔55万


基本案情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包括“小度在家1S”(简称小度智能音箱)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长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百度公司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构成帮助侵权。百度公司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诉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判 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杜丫丫网(www.duyaya.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争议焦点

1. 百度在线公司与子乐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 百度在线公司就“小度”及“xiaodu xiaodu”是否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之权益;

3.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 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判决解读


1. 关于竞争关系

首先,子乐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加之小度智能音箱与杜丫丫学习机的商品类型相同,产品功能及对应的消费群体亦较为相近,故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其次,由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原被告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因此,即使本案中的双方不存在前述的直接竞争关系,亦不影响百度在线公司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加以规制。

2. 关于合法权益

(一)关于“小度”商品名称

本案中,百度在线公司的智能音箱在外包装及产品外观的显著位置上多处标有“小度”字样,产品说明书中亦频繁使用“小度”作为代称对该产品进行介绍。在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所获奖项中,“小度”也被大量用于指代百度在线公司的智能音箱。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小度”经过百度在线公司的广泛使用与推广,已与该公司的智能音箱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而从2018年以来小度智能音箱被媒体所报道的数量、范围以及市场销售和获奖情况看,“小度”显然已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二)关于“xiaoduxiaodu”语音指令

尽管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语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予以列明,但从该条文义来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为,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得较晚,在类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首先,无论是将小度智能音箱从待机状态唤醒,还是执行某一具体操作,均须呼叫“xiaodu xiaodu”。可见,“xiaodu xiaodu”已成为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的语音指令,已与该产品的人机交互等功能和服务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次,众多媒体报道显示,百度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已开始将“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用于其智能音箱产品,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并在随后进行了大量、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无论是在产品介绍、公开演示还是前述晚会、综艺节目等相关内容中,向小度智能音箱发出“xiaodu xiaodu”(文字表述为“小度小度”)这一语音指令,都是其中的重点和亮点。由此可见,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xiaodu xiaodu”所指向的是小度智能音箱所提供的相应服务,即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而相关媒体报道和宣传推广的证据,也足以证明“xiaodu xiaodu”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综上,结合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出具的《权利归属及使用证明书》,本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就“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享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

3.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在杜丫丫网有关“小杜让我学会说英语”的宣传内容中,“小杜”所指代的明显为杜丫丫学习机,故此时的“小杜”发挥的是商品名称的作用。其次,在杜丫丫学习机的屏幕贴膜、产品说明书以及杜丫丫网的“语音问答”及介绍视频等内容中,相关文字所表述的“小杜小杜”显然指向的是发音为“xiaodu xiaodu”、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因此,无论是作为商品名称的“小杜”还是作为语音指令的“xiaodu xiaodu”(文字表述为“小杜小杜”),均能够起到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联系的作用。


如前所述,百度在线公司此前已将“小度”和“xiaodu xiaodu”作为产品名称和语音指令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应属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子乐公司仍使用与“小度”音同字不同的“小杜”作为名称指代其涉案产品,同时使用与百度在线公司的“xiaodu xiaodu”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尽管子乐公司的“小杜”与“小度”存在一字之差,且其在相关文字中将“xiaodu xiaodu”表述为“小杜小杜”,但用户有关使用感受的文章内容以及向双方产品同时发出“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后得到相同反馈等事实,均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差异并不足以避免混淆、误认的后果,亦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

4. 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子乐公司和经纬公司均明确表示被诉行为已经停止,而百度在线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相关行为仍在持续,故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9年12月前即已停止。在此情况下,百度在线公司有关停止被诉行为的请求已在客观上得到实现,本院无需再行判令。

因本案中子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较为恶劣,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一定程度上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实施规模及影响范围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仿冒语音指令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本案准确把握法律原则,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混淆行为的保护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产品市场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考虑。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这一新兴产业需求的及时回应,释放出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是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新兴产业科技水平等相关政策的坚决落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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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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