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快照、校友录照片与侵权认定

前两天写的是用户注销,平台继续使用其信息与内容的侵权责任风险。今天看平台停止提供服务,第三方使用平台数据惹纠纷的案例。

背景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5条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后,应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匿名化处理。因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留存个人信息的,不能再次将其用于日常业务活动中。”

前两天写的4663号案件记录了一些行业现状,即平台在用户注销后对其信息的处理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存期限,按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判决写道“……但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要统筹兼顾促进作品传播,不能仅以宽娱数码公司因涉案视频的传播能够获得利益为由而要求其永久留存已注销用户的信息,宽娱数码公司应当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负有向权利人提供实际侵权用户信息的义务。”

第二,信息处理,“不可被检索、访问”即可,而非必须物理删除。

对于用户个人信息,出于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需要,法律法规要求平台实现的处理效果是在日常业务所涉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使之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而非必须物理删除——彻底、永久的从服务器或其他备份工具中删除用户信息及其备份。

至于用户内容,因法律法规无明确禁止规定,商业实践中:

  • 有的平台不做约定;
  • 有的平台虽然会规定服务到期、系统自动删除数据,但绝大多数平台未必会依约执行;
  • 有的平台甚至会在其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后,仍然一直留存用户信息与内容。

当用户信息或内容可以被外界检索、获取时,就会出现4663号案件这类纠纷;当这些内容不可以被外界检索、获取,但被第三方以技术手段(比如网络爬虫)获取并使用时,就会出现今天要看的百度快照因展示用户校友录照片而被诉侵权这类案件。

原告孙某在2011年左右注册了搜狐公司运营的“chinaren校友录”账户,上传证件照作为头像。2013年校友录关闭,2018年10月,孙某在百度搜索自己名字时发现网站收录并置顶了他在校友录网站上传的用户头像(证件照)。孙某咨询搜狐公司,搜狐公司说自己的服务器早在2013那年就关闭了,照片是百度公司收录的图片快照。

孙某随后要求百度删除证件照、删除与关键词“孙某某”的关联,但百度一直没有处理。

孙某认为自己上传证件照时是因为校友录是封闭网站,只有加入其班级的同学才能查阅照片,现在百度未经其授权就收录、公开其照片又怠于删除的行为已经侵犯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决定诉讼维权。

经法庭释明,原告确定仅主张百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向搜狐公司进行任何权利主张。

技术问题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利用网络爬虫抓取涉案信息并展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为何能展示:

  • 被告提出校友录网站只是关闭了门户访问途径,涉案信息还存在网站服务器上;
  • 校友录网站没有禁止百度网站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
  • 因此,百度公司的网络爬虫可以抓取到这些信息。

关于为何不删除:

被告说,原告投诉时,涉案照片存储在校友录网站的服务器上,百度无法删除搜狐公司管理的服务器数据。

本案第三人搜狐公司不同意百度观点,主张其校友录网站服务器在上述期间早已关闭,不对外允许访问,也不存在授权任何人和机构使用“chinaren校友录”任何信息的可能。

第三人为证明其反驳意见,提供一张网页截图,该截图显示,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icon.chinaren.com/xn_user/d6/la/sunchangbao.B.jpg,显示结果为“无法访问此网站,找不到icon.chinaren.com的服务器IP地址”。

庭审中,技术调查官就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展开了询问,并出具相关调查意见。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技术调查官意见,就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技术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百度服务器中至少存储了原告姓名与涉案照片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搜索引擎页面搜索起姓名时,可以获取涉案证件照;

第二,原告取证时,校友录网站已经不可访问,但是校友录服务器并未完全关闭,仍然在提供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为呈现提示信息“啊哦……白社会运转出现了点小问题,请稍等片刻再尝试一下”,而不是呈现原照片存储网页内容

结合上述技术认定的情况,法院认定原告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到涉案照片的技术过程为:

第一步,涉案照片由原告上传至校友录网站,存储于校友录网站的服务器中;

第二步,虽校友录网站www.class.chinaren.com的门户地址已无法访问,普通网络用户不能通过门户网站常规访问的方式查找到涉案照片信息,但由于校友录网站存放照片的精确服务器地址仍向用户开放,通常的搜索引擎爬虫技术仍可访问到涉案照片

第三步,百度网站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爬取到校友录网站的涉案信息,当用户对其发出相关搜索指令时,提供相关搜索结果。

“技术过程”对责任判定的影响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被告主张其仅提供搜索引擎的技术服务,免责。

法院进行责任判定,首先需要对被告在涉案行为中提供了何种性质的网络服务进行区分判断——提供了内容信息服务,还是尽提供了信息平台、信息通道服务。

法院基于以下因素判定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属于“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 从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图片信息搜索功能来看,其根据用户提供的关键词指令,在海量网站提取的图片库中进行关键词检索,通过搜索引擎系统自动生成检索结果,并向用户提供相关联的图片及其来源信息。
  • 上述功能的目的是为用户快捷方便地找到特定信息提供技术支撑,并非主动、有倾向性地提供某项具体的信息内容。因此,在上述过程中,被告属于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

在此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之规定,对用户通知平台删除信息前后的平台行为进行评价:

  • 通知删除前,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通知删除后,有能力删除而怠于采取措施,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上述判断的前提是涉案信息被认定为“并非明显侵权或存在高度侵权风险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原告无法通过隐私权加以救济。

一个平台的快照功能下线,不代表这类纠纷会消除。下篇看法院如何判断涉案信息属性——是隐私,还是个人信息。

参考:(2019)京0491民初10989号,(2021)川0193民初4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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