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品牌出了什么事|盘点新能源车主“重大焦虑”之维权

焦虑指数:★★★☆☆

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在飞速增长,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消费者维权机制的建立健全,必定会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虽然这符合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但就现阶段来说,新能源车汽车消费纠纷新发问题多,维权存在难点。这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明确指出的。

尤其在新能源车三电故障、辅助自动驾驶系统失灵造成事故的纠纷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原因和责任认定难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因缺陷造成”该如何认定?

在200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2019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图片来源:京东网

这也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在车辆事故中受到损害,并且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那么必须按照民法典的一般原则,首先需要自己来证明缺陷的存在,以及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就拿车辆自燃来说,由于消费者与汽车厂家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消费者个人来举证车辆存在缺陷无异于徒手对抗猛兽。即使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汽车法律事务部主任杨阳曾经梳理800余份汽车火灾类产品责任纠纷裁判文书,并列出法院未支持受害人主张的十大原因。其第一条就是“受害人未能就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可想而知,消费者在新能源车自燃后要打赢侵权官司的难度有多大。

另外,由于新能源车企对于品牌形象的重视,往往依照成熟的危机公关策略来处理类似纠纷,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所以,自燃车主获得侵权赔偿的例子非常鲜见。

“鲜见”不代表一个没有。青岛市最近有一个判例,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在汽车厂家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推定一辆自燃的华晨宝马5系新能源车存在质量缺陷,并判令厂家及经销商赔偿车主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即使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法院也不一定因此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因为充电过程不规范、充电时间过长等等多种原因,都可能导致电气线路故障。

这次是消费者赢了,但是再有类似的博弈,谁笑到最后还未可知。唯一能确定的是,维权要付出大量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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