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han Zamil 国际清算银行 金融稳定研究所高级顾问
Aidan Lawson 国际清算银行 金融稳定研究所前研究员
导读:科技公司是否应该被允许拥有银行?这个问题似乎是一个更广泛讨论的一部分,即非金融公司是否可以与银行关联。本专栏探讨了允许科技公司经营持牌银行的优点,并概述了它们在七个司法管辖区的状况和所处的监管环境。我们还提出了一些政策选择,从而帮助降低这些公司所感知到的风险,因为一些银行业的权威人士可能希望科技公司扩大它们的融资渠道,以及帮助提高消费者的收益。编译如下:
过去的10年里,金融科技公司和大型科技公司开始在银行系统之外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几家最近获得了在亚洲、欧洲和美国经营银行的批准。这些发展受到例如移动设备的普及等长期趋势的支持,同时也受到了新冠疫情的推动。
科技公司属于寻求银行牌照的“非金融公司”范畴。在一些司法管辖区,银行业的当局传统上会限制某些非金融公司(如大型商业和工业企业)拥有一家银行。出于对潜在利益冲突、竞争问题、风险传播和系统性风险的审慎考虑,以及对集团进行广泛监督的能力,他们不鼓励此类从属关系(Acharya and Rajan 2020,Blair 2004,Wilmarth 2020)。
为什么一些审慎的监管机构会允许这些新类别的非金融公司——包括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拥有银行?目前科技公司正在积极地寻求银行执照,这种背景与银行和大公司之间从属关系的监管担忧是否相关?银行业当局可以采取什么审慎的保障措施,以尽量减少可观测的风险,同时不损害科技公司的进入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好处?在最近的一篇论文(Zamil and Lawson,2022)中,我们深入探讨了这些问题,并将这一讨论作为一个长期争论的一部分,即是否允许银行和商业企业在现代的数字环境中混合。
科技银行的收益和风险
与传统的非金融公司相比,科技公司通常更有能力实现一些当局提出的促进包容和竞争的政策目标。移动设备的普及,以及它们对先进技术和用户友好应用的部署,可以使科技公司接触到更广泛的一些未得到充分服务的消费者,并以更低的成本更高效地开展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科技公司在评估消费者数据方面也可能有更多的渠道和更强的能力(Feyen et al.,2021)。这可能有助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从而提供更好的产品来提高消费者的收益。
然而,一些科技公司可能会在以下五个风险维度上构成与传统非金融公司类似的风险。
利益冲突:银行可能被迫以更优惠的条件与科技公司的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控制的附属非金融企业进行交易,这可能会削弱银行的实力。
竞争:大型非金融公司可能会利用其现有的客户基础、金融资源和市场力量来补贴其银行活动并获得市场份额,这可能会削弱正常的竞争。
风险蔓延和系统性风险:非金融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这样的,一方的金融危机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危机,且有可能产生从金融部门到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或者反过来。
综合监管:非金融公司拥有的银行可能是拥有多个子公司和附属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的一部分,这可能会给监管机构实施对全集团的监管带来挑战。
母公司支持:在授权期间,监管机构需要考虑母公司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能力。与商业非金融公司类似,科技公司的财务能力各不相同,有几家公司在扩大其数字影响力的同时,出现了持续的净亏损。
评估科技公司风险状况的框架
为了确定各类公司它们的风险特征,并帮助提供一些政策选择,我们将从事金融活动的科技公司分为三组,并根据五个风险因素将它们与商业和工业非金融机构进行比较(见表1):
“独立的金融科技公司”是指金融活动完全或主要通过其银行实体进行的公司。
“多元化的金融科技公司”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从事更广泛金融服务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实体、其银行子公司和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合资企业和附属公司。
“大型科技公司”是指在社交媒体、互联网搜索、软件、在线零售和电信等领域拥有核心非金融业务的公司,它们还将金融服务作为第二业务线(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2020)。
表 1 非金融公司和银行所有权——潜在风险
在科技公司中,大型科技公司的风险最高,其次是大型、多元化的金融科技公司(Carstens et al.,2021; Crisanto et al.,2021a)。这一评估是基于它们的组织结构的相对复杂性、金融和非金融业务的规模、专属用户网络的规模、数据的丰富性和财务资源(这些因素合起来可能与内部银行产生复杂的联系)。这些属性会突出前四个风险维度的潜在监管问题。然而,与其他科技公司相比,大型科技公司有更大的市场空间,这使它们在为其银行实体提供金融支持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科技银行的监管环境
银行监管者主要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一套核心原则为指导,为银行的监管提供标准(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2012)。其中一项原则概述了银行的许可要求,要求监管机构规定最低资本水平,并评估申请人的所有权结构、治理、大股东和母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能力等问题。尽管银行监管者们的原则相似,但当局对技术所有的银行申请人适用不同的许可制度(见表2)。
表2 监管授权、许可制度和监管立场
要求金融包容性、技术创新或竞争的当局似乎更倾向于向拥有技术的银行发放许可证。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中,一些已经开发了数字银行许可证(不同的亚洲司法管辖区),而其他则简化了他们的一般银行许可证流程以促进竞争(如英国)。在授权更狭隘地集中于“安全和稳健性”的司法管辖区,它们往往在政策上持中立态度(如欧盟),或在为科技银行发放许可证方面更为谨慎(如美国)。欧盟监管机构利用其现有的银行许可程序来评估拥有技术的申请人。在美国,只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科技公司可以申请传统的银行执照,但从事任何非金融活动的科技公司(如大型科技公司)必须获得“工业贷款公司”(ILC)执照。
表3提供了在选定司法管辖区拥有已批准或待审批银行许可证的科技公司的快照。
表3 拥有已批准或
可以说,美国的许可要求最为苛刻,而相对“技术友好”的亚洲当局,则旨在根据这些新进入者的结构和商业模式调整自己的许可要求。在各种数量和质量要求中,有一些规定值得注意:
旨在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要求科技公司拥有的银行制定破产退出计划,而一些地区则对它们提出了更高的资本本金要求。美国禁止ILC特许银行与这家科技公司的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任何服务材料的合同。
综合监管:中国和中国香港要求拥有科技公司的母公司符合特定标准,将集团内的所有金融实体整合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从而加强对整个集团的监管。
禁止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重叠:美国禁止母公司在ILC银行的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同时限制ILC银行聘用过去3年与科技母公司有关联的高管。这些措施,加上管理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全面规则,可能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冲突。
竞争:中国禁止拥有银行分支机构的大型科技公司滥用其市场力量或技术优势。根据韩国的规定,在过去5年里,任何违反反垄断规定的企业都不得拥有银行10%以上的股份。没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其许可框架中有明确的与竞争相关的规定,但这些管辖区正在努力识别“主导”公司,并通过实施要求来解决竞争问题(Crisanto et al.,2021b)。
母公司的支持:虽然所有司法管辖区都会评估科技母公司对其银行子公司的财务支持能力,但只有少数司法管辖区要求母公司提供切实际的支持证据。中国要求科技母公司至少连续两年盈利,而美国则要求科技母公司和其主要股东通过抵押资产或获得信贷额度来证明对子公司的支持。
结论
科技公司进入银行系统可能会推进各种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它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且放大了旧的风险。新的风险——尤其是对大型科技公司和多元化金融科技公司而言——源自它们可扩展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提是从它们庞大的专属用户群中提取数据,而这些数据可以在它们进入银行业时被加以利用。当银行与大型非金融公司有关联时,这些特点可能会加剧传统金融风险的担忧。此外,几家科技公司仍然没有盈利,这让人怀疑它们是否有能力支持自己的内部银行。
尽管当局实施了各种定性和定量的许可要求,但它们并不总是针对科技公司的风险特征。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当局旨在遵循“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然而,某些科技公司进行的相同的银行活动不一定会导致相同的风险(Restoy 2021)。这些发展要求当局在科技公司之间制定差异化的许可规则。
美国说唱歌手和音乐制作人will.i.am曾经说过:“杂志和网站是人们对嘻哈文化的看法的信息传递者,但它们实际上限制了嘻哈文化的发展。”科技公司进入银行业为监管当局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来掌控全球银行业的格局。但它们面临的挑战是,需要在制定与科技公司固有风险特征相称的银行许可要求和制定过于繁琐的规则以保护现有企业免受良性竞争的影响之间取得平衡,这是因为良性竞争可能会阻碍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技术创新。
本文原题“Digital Giants At The Gate: Tech Ownership Of Banks And The Regulatory Response”,2022年5月3日发布于VoxEU网站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模块。作者Raihan Zamil和Aidan Lawson,前者是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研究所的高级顾问,后者是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研究所的前研究员。
本篇编译:母雅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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