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省科技厅等6部门近日印发《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提出,在前期部分单位试点(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农科院、中国水稻所)的基础上,逐步将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方案》从7个方面提出了试点任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 试点单位可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 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强化赋权试点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 试点单位应建立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赋权改革管理办法细则,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应用开展赋权审批管理。
- 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
- 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 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和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开展成果披露、审批和公开交易。
- 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 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可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成果转化价格或基准价格、转化方式、定价方式。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 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可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进行无感监管、审慎包容监管、触发式监管。
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
- 试点单位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专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聘体系和职业晋升通道。

此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如何进行申报呢?
试点范围
省内或中央在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
申报流程
意向单位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应用报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明确列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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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为民
责编:李洲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