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网红“干私活”被公司起诉,法院判决网红赔5万余元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视频剪辑  邱睦

通讯员 陈贝

 

带货网红“干私活”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过一审、二审,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正式生效。法院认为该网红违反合同,判决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合同性质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告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网红干“私活” 被公司起诉索赔

90后晓昕(化名)是一名在直播圈内小有名气的网红,在多个直播平台上有着数万粉丝,从事直播带货。

2019年9月,晓昕与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晓昕在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上提供直播带货服务。

合同约定,晓昕每月至少保证直播时间120小时,每周不能少于5天(特例除外,须及时向原告申请,批准后生效)。若少于规定直播时间,该公司将有处罚权利。服饰公司将对晓昕直播的销售量支付相应的薪酬。

直播带货时的照片

《合同书》约定,晓昕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在该公司所提供或指定以外的互联网平台上直播。

极目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了解到,该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设计、销售与技术服务等业务。

合同签订后,晓昕在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带货。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共计完成销售金额为300余万元。公司向晓昕支付底薪加提成共计17万余元。

2020年6月6日,晓昕未经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另注册账号进行直播。不久即被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发现。

2020年8月,该公司以晓昕违反合约为由,将晓昕告上法庭。

合同性质成为争议焦点

在审理阶段,原告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要求判决解除其与晓昕的合同关系并且支付违约金。

对此,晓昕辩称,她与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程序违法。晓昕在服饰公司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薪酬是底薪加提成。但是,该公司未依法为晓昕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拖欠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保。

此外,晓昕和其代理律师质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合法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系竞业限制条款,作为被告方的晓昕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人,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因此该条款是违法而无效的,其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这个案子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承办法官张敏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要判断原、被告的诉求是否合理,首先要厘清两者存在的合同关系。事实上,在此案中,原告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告晓昕所主张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直播带货时的照片

张敏进一步解释,如果两者存在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网红与带货公司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人身隶属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我们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官张敏介绍,劳动关系是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立的。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中,具备3种情况劳动关系成立,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于以上3点,被告与原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张敏说。

2020年11月1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告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晓昕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被告晓昕向原告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晓昕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武汉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网红与直播带货公司的劳动纠纷也在逐年增加。”张敏表示,网红电商改变了电商各个环节的利润分配及话语权,甚至围绕着“网红带货”已经发展起来一个完整的服务产业。“从这个角度讲,明确网红与直播带货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保障网红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图片均由通讯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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