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容积率与允许容积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控规规定的容积率《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了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外,还需符合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如超过规划条件明确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但最高不得超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二、基准容积率与允许容积率 基准容积率未见于中央一级文件,这两个定义常见于地方批出的规划条件,对应基准地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 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基准容积率仅作为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依据。”。 《茂名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超容积率补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7]28号)一、建设项目开发的基准容积率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如无约定则为1.5。二、建设项目开发允许容积率为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容积率。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 =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 基准容积率 ≦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 允许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