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抗拆砍死乡干部案:易被忽略的三重法律伦理

这是“杰人观察”新号,请记得关注 文/陈杰人 3月17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发生一起血案,该乡人大主席卓某在做农户明经国“空心房”拆迁工作时,被明经国用镰铲砍死。事后,明经国被抓获归案。看到抓获画面上头部流血的明经国和站在他旁边那位咧嘴嘻笑的干部模样人物,我感慨万千。 对于事发的经过,当地政府和明经国的家属说法迥异,政府说是乡干部还在做动员拆迁工作,就遭行凶;明经国的儿子则信誓旦旦地说,当时政府带来的拆迁队,未经下达任何法定文件,就直接指挥挖掘机开始拆毁明经国家的房屋。 从现场传出的照片,可以看出明经国那栋破旧的老房子,确实存部分瓦片和构造物被毁坏的情形。结合人的正常情感演化规律来看,只要明经国是一个神志正常的人,不至于听了乡干部几句动员拆迁的话就直接杀人。因此,“杰人观察”倾向于相信,这是十八塘乡干部在没有任何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拆除,继而惹恼明经国作出极端行为。 对于这个经过,我相信在全国媒体的紧盯下,在律师们的恪尽职守下,真相一定会还原。倘若确实是乡干部未按法定程序办事而激发血案,那就存在明显的过错,明经国的刑事责任相应地应被减轻。 对于此事,“杰人观察”在本文想讨论的话题是:基层政府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由,对农民多余的“空心房”强行拆迁,存在三个层面的法律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更多不公平,也可能激发更多的社会矛盾。 诚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确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赣州南康区正是根据这条规定,欲拆除明经国家的那栋破旧老房子,因为他已经在旁边盖了新房子,所以认定老宅为“空心房”。 但问题是,在这个所谓“一户一宅”的问题上,存在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层面的法律伦理问题。 在立法层面——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订,立法之初并没有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有一宅”,只是在1998年大规模修订后,增加了这一规定。但问题是,现在看来,这个规定显然有几个严重问题。首先是过度限制了农民建房的权利与自由。该法1998年修改时,正是城市房地产开始兴盛之时,如果说,“一户一宅”是为了保护耕地,防止农民以建房名义多占土地,但城市房地产的发展,也以大量占用农用地为基础。为什么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多套房屋,甚至一个贪官家里可以拥有几百套上千套房子,而农民却只许拥有一处住宅?这存在宪法意义上的严重不平等。其次是无视农村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和经济发展后对房屋功能多样化的需求。过去的农民,一户也就是两三间房,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也有了房屋功能分区、美化房屋和院子等需求,如果死守“一户一宅”原则,显然就是对农民住宅权利的极大限制。 在执法层面——就全国范围而言,《土地管理法》的“一户一宅”原则实际上在实施过程中被搁置。到目前为止,全国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有多处房屋,但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因此去强行拆毁农民的房屋。由此而言,我们可以看出赣州方面在执法层面的伦理问题:一是不切实际,简单行事,以为只要有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就拿到了随意对待农民房屋的尚方宝剑。这种行为显然和其他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构成了赣州执法层面的过度激进化。二是就算赣州要依法办事,也应该区别对待。从图片可以看出,明经国的那栋破旧老房子用土砖建成,建设年代显然早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间,那么,拆毁那栋房屋,是不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是在执法的权限、执法主体方面,一个乡政府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拆除?这显然值得打个问号。换句话说,如果十八塘乡的强拆“空心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那么它这么做,真正的目的可能并不是为了保护耕地,而是为了制造表面浮华的虚假政绩。 在守法层面——目前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很多曾经的农村房屋,被以出租、转让或者继承的方式,转移了实质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此,法律和政府不能无视。仅以我所调研过的湖南、江西、贵州、湖北等地来看,现在很多农民通过继承、买受等多种方式,实质上拥有了第二处房产,这些房子都是应该得到《物权法》保护的,对此,地方政府显然无权简单地一拆了之。 对于农民而言,房屋是其最大的财产,如果要把他们本来合法取得的财产拆毁,显然是强人所难。 再换个角度来看,所谓的“一户一宅”其实也并不明确。比如现在很多农民的房屋,包括住房、杂屋、牲畜房和生产用房等,特别是考虑到环境美化和防止蚊虫叮咬,牲畜房和住房应该适度隔开,如此,则绝大多数农户都有至少两处宅基地,难道,要逼迫农民拆掉其中的牲畜房,让牲畜和自己住到一块吗? 各位千万别以为我这是“拧巴”,这次被动拆的明经国的那栋老宅,实际上就属于农村里典型的杂屋,这些房子里堆放着杂物,也是蚊虫、老鼠等的天堂,如果拆掉这样的房子,就意味着明经国必须与蚊虫、老鼠共处一室。这样的动拆,显然让农民为难。 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意思就是,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守法的层面,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当考虑到普通人的行为选择可能性,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让人为难。 反观土地管理法的前述规定和赣州这次的乡干部激进行为,恰恰违反了这一古老的法律伦理准则。如此而言,很多问题则不言而喻。——————————如果您欣赏本文,欢迎长按下列二维码并“识别二维码”打赏 这里是中国独立评论员陈杰人的微信公号“杰人观察视角”,欢迎您长按下列二维码并“识别二维码”关注。 作者简介:陈杰人,湖南省双峰县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资深媒体人,法律文化学者。如果想联系作者,可以加微信"jierenguancha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