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三世的爱情你真的向往? |关于“婚姻期限”的思考

2017-02-25 10:10

小友说:有个很奇葩的辩论节目曾经讨论过一个辩题,“如果每段婚姻的有效期是 7 年,你同意吗?”答辩双方都争论得如火如荼。其实婚姻期限的话题从很久以前就开始,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1891 年 11 月,英国性科学家 Havelock Ellis 和身为作家的女同性恋者 Edith Lees 结为夫妇。32 岁的 Ellis 婚前从未有过性生活,婚后夫妻二人的性生活也并不完美,这也源于 Ellis 性功能方面的问题。蜜月之后,他们就分居了,Ellis 称之为开放式婚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 1916 年 Lees 去世。

这并不是我们所熟知的典型婚姻,但可能正因如此,Ellis 提出的 “试婚” 概念,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很超前,也很理想化。他设想, 夫妻双方可以探索出亲密程度不同的临时婚姻,他们可以有性生活,可以是丁克(不要孩子),如果没有孩子的话也可以轻易离婚。 这个想法吸引了很多进步人士,包括英国哲学家 Bertrand Russell、丹佛法官和社会改革家 Ben B Lindsey,他们都是后维多利亚时期新经济和文化自由的追随者。

Ellis 为这种新的婚姻形式起了新的名字,而在此之前,也有很多人提出过类似的概念。德国诗人 Johann von Goethe 著有《亲和力》一书,其中就渗透了这个概念。美国古生物学者 ED Cope 在其著作《婚姻问题》中提出,婚姻应采取合同制,起初先签订 5 年期的婚姻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延续 10 到 15 年,再之后,如果双方都认可这段婚姻,则应缔结终身合同。

1966 年,美国人类学家 Margaret Mead 提出了 两步婚姻的概念 , 第一步为“个人承诺” ,这对财富有限的大学生很是适用,在此期间,婚姻可以轻易解除,也可以过渡到 下一阶段“父母承诺” ,如果他们愿意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的话。1971 年,马里兰委员会议员 Lena King Lee 提议婚约续约法案,夫妻可以以三年为周期决定是否继续婚约。2007 年,一位德国议员提出七年婚约制。2010 年,菲律宾的一个女性团体提议十年婚约制。2011 年,墨西哥市立法委员会提议改革民法典,夫妻两人可为自己的婚约期限做主,但最少两年。

显然,终身婚姻制改革是大势所趋。 不过,所有这些提案并未通过,新想法也还仅仅停留在想法层面。然而,临时婚姻实际上在已经被成功实践几个世纪了,诸如秘鲁安迪斯印第安、15 世纪的印度尼西亚、早期的日本、信仰伊斯兰的国家等。似乎,是时候将其再次付诸实践了。

Jessica Bennett 去年在《时代》杂志中写到: 最近一项调查中,千禧一代中的很多人表示他们愿意接受“试婚”,夫妻二人可以约定婚姻期限——2 年看起来还挺合适,之后他们可以续签、探讨可能性或是分开。尽管这并不是一项科学调查,但从中可以看出, 人们慢慢地不再将婚姻视作一辈子的事了。事实上,它真不是。 2013 年,美国皮尤研究中心智囊团统计,40% 迈入婚姻殿堂的人有过至少一段婚史,10% 的人婚姻并未超过 5 年。续约婚姻的合理性愈加显现。

现行的“至死不渝”制婚约在人类寿命没这么长时还行得通 ,例如殖民时期(美国社会学家兼作家 Stephanie Coontz 称,殖民时期的婚姻存活期不足 12 年)。或是在女性生育死亡率还比较高的时候,男性可以因为伴侣去世再婚(事实上他们是这样做的),这也没有违背“至死不渝”的婚约。还有就是在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只顾洗衣做饭,完全没有经济权的时候,这样的婚姻制度也比较合理。但这些都不是我们现在的结婚状态了。

我们依旧庆祝结婚纪念日,随着年岁的增加——从 15 岁,25 岁到 50 岁,75 岁,我们也会怀念那些过去的日子。在这些时间里,婚姻都是幸福的吗?也不一定,许多维持了很久的婚姻都已经没有爱情和性生活了,有时候还满是愤怒与怨恨。但如果一段婚姻能持续到伴侣去世,那就算“熬出头”了!

但长寿并不等同于幸福美满的婚姻。 与其在终身婚姻中忍耐,不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婚约,或终结婚姻,远离无边无际的争吵和不必要的纠结。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Gary S Becker 所说,如果每对夫妇都能以各自所珍视的东西衡量并决定婚姻的去留,与此相关的社会偏见和评判将不复存在,因为本质上婚姻都是个人的决定。

如果社会真的担心结婚的人会减少,那现在是时候重新审视终身婚姻这一制度了。如果新郎新娘真的想过上幸福的婚姻生活,那现在是时候利用可续约婚姻明晰目标和对它的期许了,勇敢地承担起责任,再次大声宣布或签订续约 – “我再次选择了你”,这不也正是你们平日里经常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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