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公关能否掩盖产品侵权责任和质量纠纷?

2017-03-17 16:28
每年的3.15晚会过后的两三天是各大商家公关能力的考验时刻,各类型的企业和服务商对于同行问题的暴露都需要做出自己的一些思考,更好的去迎合市场,赢的消费者的青睐,这背后的竞争更像是没有硝烟的战场,考验着商家对各项法律政策的熟悉与理解。今天我们就来普及一下产品相关的一些法律疑惑点,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主是:第一,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第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第三, 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第四,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了解更多请咨询顶呱呱顶泰律所官网http://www.dggfl.net/list-13-1.html联系电话:18080821639;028-616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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