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虚假证据 被罚真金白银

2017-03-17 16:28
新闻评论 “这一切都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对此我作出深刻检讨,并向法院表示诚恳的道歉,今后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遵纪守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予以谅解。”原告文某面对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真诚地悔过。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法官对原告文某诉被告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韶山市监察局、被告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同时对该案中原告文某提供虚假证据欲获取高额误工损失的行为进行法制教育并宣布处罚决定。该案本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年10月某日,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韶山市监察局专职司机唐某在驾驶车辆履职过程中与原告文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文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为:唐某负主要责任,文某负次要责任;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原告受伤经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均为构成十级伤残。因肇事车辆系机关单位车辆,原告文某企图获取高额赔偿,该事故经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多次调解未果。四年后,原告文某终于选择向韶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文某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处心积虑地伪造了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工资表、提成表以及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等一系列证明其误工费损失的证据,拟证明其日平均工资600多元,误工损失高达51万余元;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除了居住证明上没有公安机关盖章,其他证明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中国人民财保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面对如此“严密”的证据链,认为原告既然是高收入人群,那么其发生事故之后,也理应会有收入来源,于是,申请法院对原告事发后的工资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庭审上,原告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均对答如流,对诉讼的熟悉程度完全出人意料。庭审后,法院立即到当地建设银行查询原告文某事故发生后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银行卡开户行在长沙某支行,查询一年以上银行卡交易明细必须到开户行查询。”承办人员遂发现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查得的原告文某银行卡开户行与原告文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上的银行印章不符。带着这一疑问,韶山法院启动司法调查程序,驱车到长沙市查找原告文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上印章的支行,却发现根本没有该支行,查得的支行与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上印章名称有一字之差,该行工作人员否认该份证据出自本支行,并说明该支行从未使用过原告提供的证据上印章名称;随后工作人员来到原告文某提供的银行卡开户行查得该卡号的真实银行卡交易明细,经与原告文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核对,两者明显不符,该开户行同样说明打印一年以上银行卡交易明细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开户行才能查询打印。得知原告文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系伪造后,韶山法院通知文某到法院接受质询,要求其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的来源以及与虚假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由来,原告文某面对法院调取的真实证据,无法说明证据由来,随后向法院出具了书面检讨书,表示深刻意识到了自己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并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韶山法院认为,原告文某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获取高额交通事故赔偿款,历时四年多,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秩序,根据其情节及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文某罚款一万元,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日前,文某已根据处罚决定主动到院接受处罚,并表示今后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守法公民。法院提醒:各位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法院定当依法支持;虚假违法诉讼,法院定当依法处罚,希望相关当事人引以为戒,勿因一念之差而由受害者沦为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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