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法律人的本我

2017-03-17 16:28
心绪.札记 对幺宁转事律师,没有法律的限制,法律人应以法治思维处理,而不以“德”(私德或职业道德)吐槽。 人非圣贤、更需稻梁,在唱红打黑大潮下(如文革时),作为公职人员的幺宁如何自持,确殊困难。但彼时,从受过一定教育、有一定历史观、应有一定思维判断的法律人角度,是顺从、敷衍还是迎合、力助等,这是可以选择的,类达济天下、穷善其身。 特别是,作为一法律人或公诉人,在了解案情及背景(无论如何,一个好的公诉人--律师也是--是必须了解案件背景、大势的,而不是仅仅就案论案),及应知不能道德审判,及即使案件中有某涉及当事人私德的资料也应从公诉人的证据认定视角判断该情是否事实,进而不应在庭审中以“嫖娼”述污化当事人。~~我知道也了解检察官行业有不同解读,但如公权部门及人员是法律赋权才可作为、对公权的限制要求更严格等,在下如前表述也是一种提醒。 对律师而言也是如此。虽然律师是社会中介,对律师的限制也相对弱于对检察官等。但律师的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也规制律师并不可以口无遮拦,也不可以随意污化他人。 最核心的,任何一名律师或公诉人,或曰任何一人,即使技术极致,但如果没有把握善、真--当然不是毫无瑕疵,那就会沦为被他人利用然随时抛弃、更被时间抛弃的器物。 保持本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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