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一小区楼顶违建十年拆不掉 执法到底难在哪?

2017-03-17 16:28
案例分析 【遥远按】将不满14周岁的房屋权利人作为被处罚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因而必须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监护人故意不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在此情况下,应当将监护人作为被处罚人。南都讯 记者徐全盛 深圳南山区汇雅苑2栋楼的楼顶违建,早在2006年就被执法部门认定为“乱搭建”,然而至今该违建仍在,沙河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曾对该违建做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因房屋权利人还未满14周岁,又予以撤销。目前该违建拆除面临困境,到底为何难拆?近日,沙河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相关负责人邀请驻队律师解析该案难点。根据反映该违建的汇雅苑2栋6楼业主戴女士介绍,汇雅苑2栋的楼顶违建为四五十平米,目前已被出租出去,承租方有三四人。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派人来查看现场,同时开具了停止改正通知,不过至今,该违建依然存在。本报报道该问题后,沙河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表示,2015年8月对汇雅苑2栋702室涉嫌在楼顶违法建设一事立案查处,2016年1月做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1月13日又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限制房地产权利通知书,冻结702房权利人的产权,但因702室房屋权利人蒋某某不满14周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所以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沙河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还表示,多次联系蒋某某的监护人配合查处,但其多次表示不在深圳,未能配合,而该监察队相关负责人则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查违”作为专项工作独立出来是在2011年,那时才成立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2011年之前查处的情况并不清楚,因此真正接到投诉应该算是去年的事情,目前虽已重新立案,但因702房屋权利人的监护人一直不在深圳,不配合调查,查处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律师说法违建查处必须有违法责任主体驻队谢律师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违建立案查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要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第二是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一般是违建“建设行为人”;第三是要属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条例》中规定,违建处罚的对象是违建“建设行为人”,在“建设行为人”没法查清且相关方都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涉及违建的房屋“权利人”,因为违法建设查处是以“物”—— 违法建筑物为对象。无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谁,其内容都指向违法建设物,旨在实现违法建设物拆除的目的,并且,“权利人”也是违法行为的最大受益者。谢律师介绍,在汇雅苑2栋楼顶违建查处中,因“建设行为人”无法查清,所以之前推定房屋“权利人”,但是又发现该权利人不满14周岁,所以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要重新立案,要查清楚该违建的“建设行为人”到底是谁,但该案中房屋权利人的监护人不配合调查,这是困难所在,“目前监察队所能做的,是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建房屋的房地产权进行限制,这个措施已经做了。”监护人不配合调查 是否有强制手段?谢律师表示,按照《条例》监察队是可以找公安部门配合的,“公安配合也是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调出来,监察队又没有强制(传唤)权。”谢律师介绍,《条例》规定,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可处以五万元罚款,但该案中,监护人不在深圳,“他(监护人)不是阻碍,他(监护人)人不在(深圳)……”为何不能强拆?有何解决办法?谢律师表示,该案中“违建行为人”未认定,行政处罚事实不充分,不能依法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若事实调查不清的,行政机关贸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此外,谢律师表示,自己作为驻队律师,目前对该案的看法是“必须依法处理”,“无论调查还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去做,该法律的回归法律,该程序的回归程序,否则就会变成乱作为、违法作为。”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精彩图片
© 2016 粉丝服务 http://www.fensifuwu.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