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

2017-03-17 16:28
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 “对于一个无法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被告人来讲说,其境况与根本没有律师帮助的当事人一样糟糕”,这是卞建林教授主持翻译的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句话。早在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中就认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宪法权利,一旦确认存在无效辩护,上级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案中认为,“认定无效辩护需要两项事实证明:一是律师辩护工作存在缺陷,也就是律师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二是律师工作缺陷对辩护造成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律师没有做到有效辩护,并不必然构成无效辩护。要构成无效辩护,还需要对辩护造成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虽然何谓有效辩护,联邦最高法院至今尚未有明确定义,仅仅只是对无效辩护做出判例,但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应当成为职业标准,这个理念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范围包括:1.未成年人;2.盲、聋、哑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笔者个人以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来讲,能否真正享有律师的有效辩护至关重要!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法律援助律师每个阶段所获得的报酬只有一千多元,辩护的质量、效果并不乐观。从笔者个人的观感来看:初犯、偶犯、激情犯、一贯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等量刑辩护是常见的情况,而关于证据的质证、程序性辩护甚至罪轻乃至无罪的实体辩护是比较少见的!如何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真正发挥有效辩护的作用,是值得探索和研究的,毕竟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标准确立尚未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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