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治宪法学正名

2017-03-17 16:28
学派 政治宪法学 我国宪法出路 近年来,政治宪法学在北京以及全国总算声名鹊起,刚开始,听到这个名词、学派,都是有点惊慌的,以为是不是政治起到很大的作用,政治要来乱法了?有这样的担心,甚至听到高全喜老师的名字、看到他在书上和网上叼着烟斗眼神深邃的样子,都会觉得“是不是个坏人”,甚至迷迷糊糊想起希特勒时期的施密特,觉得会不会助长了危险的发生,当时,是站在林来梵先生的规范宪法学这边的,觉得规范宪法学“讲道理”,比较安全,但随着毕业论文的展开,以前起名“从政治与法律看我国违宪审查的出路”,现在改为《政治宪法主义:我国宪法监督具体化的落实--政治化实施》,政治化实施来源于翟国强的《论宪法实施的双轨制》,这里的实施是监督具体化的落实、推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宪法实施,有个范围限定,甚至主要是涉及公民权利保障,无关对党权力的影响,觉得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路,缓慢的过程,不一蹴而就。 上个世纪70、80年代以来,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研究实在是多,但仍未有大的成效,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可谓是很小很小,这是普遍的共识,甚至还有学者在讲座或者更重场合调侃嘲笑“我国宪法什么时候实施过?”这是不太严谨的说法,我国宪法有实施,只是宪法监督的作用未明显、甚至微乎其微。但调侃之余是我国宪法的硬伤,调侃与讽刺是一种事实的反映,正如上海某选区的选举选票投给苍井空、奥巴马、陈冠希的现象,是投票人对选举制度的不完善的痛击,是一种不满、感到奇怪、嘲笑的表达,在网络人们笑话之余我们应当更多看到的是我国制度实施的“虚”,值得反思。 既然学理上的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研究总是未能探索有效的出路,笔者不禁反思,结合我国的政治现实以及国情,是不是应该考虑些政治因素呢?我们知道,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密切、微妙的。政治可以塑造法律,法律可以影响政治,但法治初建初期,政治是更有力量的。历史上,君主推行法律的例子不少,例如查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等,近代,新中国成立,六法全书因为虚伪被废止(参考彭真选集),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政治对法律的力量,或者这点无需过多证明,笔者不禁有个思考:“要是把六法全书‘虚’的部分修改掉呢?我国法律体系不就更加完整,免得从头开始?也继承民国以来前人的智慧,张君砺、吴经熊等许许多多民国法律名人亦是真才实学,为民国宪法、法律呕心沥血(参见二位专著),值得尊敬,实在有些可惜。”但这样的思考也许有些天真,因为政治或者党派斗争是积累许许多多矛盾的,甚至是鲜血的代价,相互已经是仇恨的情境,做到接纳是很难的,但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对法律、法治的影响之大,六法全书里面包含的法官终身制、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正是当今和一直以来我们所呼吁和盼望的。没有西方东方之分,黑猫白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同样适合法治。 既然理论上“规范的”探讨与设计都未能解决问题,笔者亦记得应该跟政治借点力,我国党和领导人对法治的贡献和影响力是巨大的,故笔者寄希望于宪法监督具体化的落实的政治化落实方式,比如重要讲话设立宪法委员会(类比国家监察委员会),抑或十九大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宪法委员会,抑或下届人大通过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提案,这需要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协的提案、人民的呼吁。民间和各界的舆论对国家政治法律的影响还是不小的。 学派是学术繁荣的标志,政治宪法学是新的未来的主流,规范宪法学是理想,是规范的学术研究方法,把国家比作村庄的话,政治宪法学像是一个村庄有些地位的人,就叫做长老吧,甚至说是有些混混类型的人,开玩笑说是“地痞”也行,政治宪法学在当下的村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更接地气的,也更有作用,规范宪法学像是刚回来的大学生(擅长理论探讨),但这个村子要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听政治宪法学的,但村子的设计和其他事务要完善、村子要好,还是应该多吸收大学生学习回来的知识和见解,政治宪法学、规范宪法学(长老和大学生)共同为村子繁荣做贡献。 政治宪法学理论来源可能来自德国等西方国家,但我国是有充分的本土资源的,适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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